2月2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裁量情形、裁量程序、裁量基准、裁量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旨在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则》提出,对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分别给予从重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
《规则》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同时有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对于同一个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多种处罚种类的,应当实施并处罚。
《规则》提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有关回避、告知、听证等程序规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执行本规则,或者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致使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