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哄抬药价、销售伪劣防护服 江西公布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中国江西网健康频道2023-04-03 15:00:29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编辑:梁加均  作者:段萍

  为保障群众购药用药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用品市场秩序,去年以来,我省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哄抬价格、违规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等违法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我省公布一批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嫌销售伪劣防护服被立案侦查

  2022年9月,上栗县市场监管局对上栗县某卫生院使用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行监督抽检,发现该防护服外观针距不符合要求。经查,发现该防护服由崔某等人销售至该卫生院,崔某等人涉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且货值金额超过5万元,涉嫌构成犯罪。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该案件被移送公安机关,上栗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立案侦查。

  案例二:哄抬布洛芬混悬液等药品价格被罚没7万余元

  2022年12月,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多起投诉举报,反映江西医健宝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樟树市康力广场分公司哄抬物价,其销售的布洛芬混悬液、维C银翘片价格大幅上涨。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布洛芬混悬液和维C银翘片的进销差价率超过规定幅度,两种药品所得合计12870.22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属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870.22元,并处违法所得5倍罚款64651.1元,合计罚没款77221.32元。

  案例三:哄抬连花清瘟胶囊价格被罚没7004.4元

  2022年12月,南昌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昌速好大药房有限公司网上销售的连花清瘟胶囊价格上涨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连花清瘟胶囊进货价格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12月5日开始将互联网平台上的销售价格上涨了8元至15元不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属于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南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7004.4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在互联网平台销售乙酰氨基酚栓时哄抬价格被处罚

  2022年12月,南昌市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江西九州通药急送大药房互联网平台上销售的乙酰氨基酚栓(0.125g×6粒)价格上涨情况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乙酰氨基酚栓(0.125g×6粒)进货价格无明显变化的情况下,12月18日起,其在江西九州通药急送大药房互联网平台上销售的乙酰氨基酚栓价格上涨了15.54元至16.4元不等。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属于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行为。

  青云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1451.4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涉嫌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被立案调查

  2022年12月,宜春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江西山峦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销售至贵阳市花溪区某卫生院的医用防护服进行调查。经核查,发现该销售至贵阳市花溪区某卫生院的标示生产单位为河南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注册证编号为豫械注准20202140066、产品批号为17220309、规格型号为连脚175的医用防护服,“无菌”项不符合规定(经贵州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经标示生产厂家河南省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确认,涉案医用防护服不是该厂家生产的产品。

  当事人销售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医用防护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的规定,目前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例六:非法销售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被处货值金额18倍罚款

  2022年9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九江市康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5月通过非法渠道购进300件标注某商标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共销售150件,销售金额7500元。当事人非法销售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涉嫌多处违法,一是经商标权利人辨认,涉案防护服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二是经委托检验,涉案防护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GB19082-2009《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技术要求》】,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的违法行为;三是经产品注册人、生产、经营企业辨认以及执法机构依法认定,涉案防护服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四是涉案防护服为非法渠道采购,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构成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择重处罚的原则,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150件医用一次性防护服,没收违法所得7500元,并处货值金额18倍共27万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7.75万元。

  案例七:非法销售药品被罚没120126元

  2022年11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对九江市福泽园大药房药品经营活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非法销售药品。经调查,当事人从非法渠道回收3盒诺和龙瑞格列奈片,于2022年10月22日销售1盒、25日销售2盒,销售单价42元,销售金额共126元。当事人销售诺和龙瑞格列奈片,未审核药品的合法性、未查验药品检验报告书、未向供货单位索取发票、未建立药品采购、验收、销售记录、未开具销售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规定,属于非法销售药品行为。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26元,并处货值金额2.4倍罚款12万元(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计算),罚没款合计120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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