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健康委、省委网信办、教育厅、公安厅等10部门近日联合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综合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0-2022年)方案》,提出进一步健全长效机制,巩固“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综合治理格局,促进医疗美容产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方案》指出,医疗美容服务应当在依法设置医疗美容相关科目的医疗机构内,按照备案的医疗美容服务项目,由主诊医师或者在主诊医师指导下的执业医师负责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方案》强调,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将药品和医疗器械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使用单位。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买药品、医疗器械,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按照适应证合理使用,严格毒性药品和麻醉药品使用。电商平台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销售医疗美容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商品和服务的管理。
《方案》提出,查处生活美容机构以及其他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查处无医师资质的个人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查处医师到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行为;查处发现利用宾馆酒店、会所、居民住宅等场所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监管,以“微整形”为重点,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同时,严厉打击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行为,严肃整治违规医疗美容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