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江苏省中医药条例》发布,将自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中医药传承与文化传播、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7条。
《条例》要求,设区的市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三级中医医疗机构,县(市)应当至少举办一所二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要将中医医疗机构纳入传染病防治、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中西医协同机制、中医药参与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将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纳入紧急医学救援队伍。
《条例》要求,配制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对调剂使用中药制剂的医疗机构开展指导和培训,确保合理使用;运输、储存医疗机构配制的中药制剂,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质量安全。
《条例》明确,高校开展临床医学教育的,应当将中医药基础理论列为专业必修课,将中医基本技能课程列为选修课;中医类专业应当将中医经典课程列为必修课。支持有丰富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带徒授业,到相关高校担任兼职学业导师。
《条例》提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进行预算单列,加大投入力度;落实对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投入倾斜政策,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中医医疗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于经国家筛选发布的中医治疗优势病种,实施按照病种付费,合理确定付费标准,县级及其以下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实行与同级综合医院相同的病种医保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