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安徽讯近日,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台《安徽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约谈制度(试行)》,对约谈情形、约谈对象、实施程序、约谈内容等作出明确规定。该制度旨在通过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发挥监管前期预警作用,警示安全风险,督促企业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
约谈制度明确,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严重药品质量安全隐患,需要警示其改正的;群众举报反映较为集中、社会反响较大的;年度药品安全信用等级被评为失信或严重失信的,以及其他一些情形,应当进行约谈。
约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内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王艳胡宗德)